法律法规: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三个国际公约
所属章节: :第七章 航空法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 简称《海牙公约》(the Hague Convention)。1970年12月16日国际民航组织在荷兰海牙召开的国际航空法会议上签订。1971年10月14日生效。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这个公约。它是专门处理空中劫持问题的国际公约。

    公约全文共14条。主要内容为: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内的任何人或其共犯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采取任何这种行为,即是犯罪。公约规定劫持航空器是一种严重犯罪,各缔约国对所有在其领域内发现的空中劫持都有管辖权,有义务对此种罪行给严厉惩罚。应对罪犯进行引渡,或起诉判刑。公约还规定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着陆国、航空器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居所地国和罪犯所在地国可以对航空器实行司法管辖权。《海牙公约》是通常所说的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3个国际公约之一,其他两个是《东京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中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海牙公约》,同年10月10日对中国生效。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 简称《蒙特利尔公约》(the Montreal Convention),1971年9月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73年1月26日生效,已有144个国家参加。

    公约共有16条。它是在《海牙公约》基础上,进一步对防止危害干涉、破坏和损坏民用航空安全的各种非法行为作出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扩大到包括一切破坏、损害和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不仅包括在“飞行中”,而且包括对“使用中”的航空器所犯的罪行,而所谓“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对某一航空器飞行前的准备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它不仅包括对航空器的罪行,而且包括对航空设备的罪行;各缔约国对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给予严厉的惩罚,并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类罪行实施普遍管辖权;缔约国应把上述罪行视为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关缔约国如不将罪犯引渡,则应对罪犯起诉,并按本国法律作为一种严重性质的普遍罪行作出判决;有关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为被劫持的航空器、旅客或机组继续旅行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归还原主;要求各缔约国在对罪犯提出刑事诉讼时,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但应适用被要求国的法律。《蒙特利尔公约》、《海牙公约》和《东京公约》是通常所说的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3个国际公约。

    中国于1980年9月10日加入《蒙特利尔公约》,同时声明中国政府将不受关于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规定的约束,同年10月10日对中国生效。